上海市钢结构屋面承重能力检测报告
钢结构构件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包括承载能力(含构造和连接)、变形、偏差三个子项。这里承载能力是主要子项,根据其受作用的特征可以是强度、稳定性、疲劳,也可以是连接。一般是根据结构上的作用效应和抗力(材质参数、几何参数和结构理论模式)的关系进行验算分析从而评定其等级的。也可以直接进行荷载试验检验。对已建结构的试验检验,一般不能进行到破坏,所以看不出安全储备量。另外在试验方案、荷载作用模拟、结构的反应控制均应仔细拟定计划,并作好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防护和对策。
在承载能力评定中钢结构材质检查是很重要的,构成钢结构的杆件、节点板、铆钉、螺栓、焊接材料等,一般从外观上很难分辨清楚,由于材质不同,其机械性能(强度、屈服强度、延伸率、冷弯性能、冲击韧性等)和化学成份(c、si、mn、p、s……)不同。对结构可靠性(安全性、耐久性)、以及施工中的可焊性、低温工作条件下的冷脆性等。其影响都是很大的,所以要求在结构验算时其材料的强度取值,当结构材料种类和性能符合原设计要求时,且原始资料充分可靠,应按原设计取值。不相符时,或材料已变质时,应采用实测试验数据,此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按《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》(gbj68—84)第4.0.4条规定确定。钢结构设计规定,当构件表面温度超过150℃时,就要采取隔热措施,当构件温度大于或等于200℃时,就要按构件所处工作温度条件用试验方法确定材料的物理力学指标。
2)变形
结构构件在设计荷载作用下的变形值的限制,主要是从为了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,包括
(1)用户的安全感和美观;
(2)不损坏非结构构件;
(3)不超过结构能承受的变形;
(4)不使用途失效;
(5)不得有过度的振动和摇晃。
鉴定采用《钢结构设计规范》(gbjl7—88)对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作为评定a级的标准,并与前苏联、日本、英国的规范作了比较,我国与前苏联比较接近。在已建结构鉴定中,在不影响其使用功能与承载能力情况下,挠度限值可以适当放宽,所以在变形分级中,对b级以下分级不明确规定限值,由鉴定者按实际情况确定。吊车梁因承受动荷载,可能产生很大的变形和应力,故对吊车梁挠度限值要严格控制,不可和一般梁等。控制厂房柱在吊车梁顶面处的横向变位,是为了保证厂房刚度,吊车能正常使用以及提高厂房结构的寿命等。
3)偏差
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引起的构件偏差子项宜按下列标准评定等级:
(1)天窗架、屋架和托架的不垂直度(即在跨中顶点对两端支座中心垂直面的偏差):
a级:不大于天窗架、屋架和托架高度的l/250,且不大于15mm;
b级:构件的不垂直度略大于a级,且沿厂房纵向有足够的垂直支撑已保证这种偏差不再发展;
c级或d级:构件的不垂直度大于a级,且有发展的可能时可根据情况定为c级或d级。
(2)受压杆件对通过主受力平面的弯曲矢高:
a级:不大于杆件自由长度的l/1000,且不大于10mm
b级:不大于杆件自由长度的l/660;
c级或d级:大于杆件自由长度的l/660,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b级或d级。
(3)实腹梁的侧弯矢高:
a级:不大于构件跨度的l/660
b级:略大于构件跨度的l/660;且不可能发展时;
c级或d级:大于构件跨度的l/660,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c级或d级.
(4)吊车轨道中心对吊车轴线的偏差e:
a级:e≤10mm;
b级:e≤20mm;
c级或d级;e>20mm,吊车梁上翼缘与轨底接触面不平直,有啃轨现象。
注:评定构件偏差时,应注意到柱基下沉引起柱子的倾斜和弯曲变形影响。
构件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偏差也是一种损坏。钢结构对尺寸偏差效应是非常敏感的,例如某一芬克式钢屋架上弦平面外支点间距为2米,当中点旁弯f=10mm时,承载力n0=500kn,当f=20mm时,承载力降至n1=330kn,n1/no=0.66;当f=40mm时,n2=170kn,n2/no=0.34。由于这种偏差使承载能力下降非常快,故针对不同构件提出了相应的限值规定。安装和使用中的偏差损坏主要指杆件弯曲、侧弯、截面翼缘局部压弯、节点板弯折、构件不垂直等。在房屋结构中以厂房屋盖构件问题较多,危害性也大,本条主要针对屋盖、柱、主要大梁等构件的偏差损坏作出评定,且以《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(gbj205—83)的规定值作为a级评定标准。在现行验收规范中钢梁侧弯没有规定。具体限值规定引用了“欧洲共同体”cec规定偏差不大于0.0015l(即l/666)作为评定a级标准。 吊车轨道的偏心是难以避免的,另外吊车梁与轨道接触面是否平直对吊车梁的疲劳影响不可低估。